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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发布公告,对中国船舶征收港口费(附全文)
202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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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公告截图)

2025年10月3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正式发布《第301条款船舶费用》(Section 301 Vessel Fees)公告,宣布自10月14日起,对中国拥有、运营或建造的船舶,以及外国建造的汽车运输船(vehicle carriers),在进入美国港口时征收新的港口服务费。该举措源自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早前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作出的调查和行动决定,标志着美国在对华贸易领域的制裁手段从传统关税向海运环节的“费用化”与“制度化”延伸。


根据CBP公告及其附件(CSMS Attachment),收费机制分为三类:

  • 第一类为中国所有或运营的船舶(Annex I),按净吨(net tonnage)计费,初始费率为每净吨50美元;

  • 第二类为中国建造的船舶(Annex II),按净吨或卸载集装箱数量两种方式计费,取两者较高者,起征标准为18美元/净吨或120美元/箱,费率逐年递增;

  • 第三类为汽车运输船或滚装船(Annex III),按每净吨14美元收取费用

公告详细说明了缴费流程及系统要求,明确缴费责任主体为船舶运营方(vessel operator),并要求其在进港前完成申报与缴费,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缴费流程与系统要求

缴费渠道:须通过美国财政部的Pay.gov官方页面进行在线支付;Pay.gov 会基于填写的Section 301 Fee Payment Form 自动计算费用并将支付确认传回VECS(Vessel Entrance and Clearance System)。若 VECS 无法匹配到支付记录,可用 Pay.gov 的确认邮件作为证明提交。

VECS/ 报关人责任:VECS 将显示相关入港申报细节;报关/进港填报人和运营方需核对、确认并在信息变更时更新。纸质申报需要人工核查适用性。

表单必填项(Pay.gov的 Section 301 Fee Payment Form 将要求填写):船名、到港港口、预计到达日期、IMO/Official Number、航次号、船舶运营方名称、运营方税号/CBP     编号、付款方信息(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付款方式(例如 ACH Debit)。

公告还提及费用豁免范围,包括:

  • 美国海事安全计划(MSP)船舶、空载或压载船舶、小型船舶、短途海运船舶、美国公司拥有的船舶、准备装载煤炭或谷物等散装出口货物的船舶等。

  • 如果船东能提供在美国建造船舶的订单证据,可获得最长 3 年的费用豁免。

  • 国际船舶类型分类(ICST)中指定为 132 型的液化天然气(LNG)运输船可免缴费用。

USTR在其早前发布的《Section 301船舶与物流行业调查结果报告》中指出,中国政府通过造船业补贴、贷款优惠、国有企业整合等手段“削弱了全球市场竞争”,因此决定征收船舶服务费作为“补偿性措施”。不过,CBP在本次公告中特别强调,此项收费并非“惩罚性关税”,而是“港口服务费”性质的行政征收,以体现形式上的合规性。公告还指出,运营方须在每次进港前向海关申报缴费,并承担准确识别船舶来源与所有权结构的责任,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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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此举引发航运业广泛关注。业界普遍认为,该政策将显著提高中国航运企业及船东的运营成本。根据HKTDC Research数据,2024年约有13%的中资远洋船舶曾停靠美国港口,若按净吨计算,新增成本将使部分航线运费上升5%至8%。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关门及海关人手减少已导致港口效率下降,新费率的实施可能进一步扰乱货物流通。而在措施公布后,中国相关主管部门也被媒体报道正在研究反制规则,包括针对美方船舶在华港口的准入与费用管理制度。

站在法律角度,该政策在国际法与WTO框架下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一条和第五条均要求成员在港口收费与市场准入中实施非歧视原则,而CBP的“国别差异化收费”实质上构成差别待遇。此外,该措施名义上属“服务费”,但收费标准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港口费率,且与具体服务成本无直接对应,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贸易制裁。

对中国而言,这一措施将加大中国船企在美航线运营成本,迫使其更慎重评估美国市场曝光度;同时也提示中国在国际海运标准、船舶投资结构、出口航线布局与合规策略上须具备前瞻性,以减少政策突变的冲击。

(文章来源:国际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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