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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订舱谁兜底!5月1日起,弃货费用全由托运人扛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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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将正式生效。


其中,第93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认定规则,迎来三十余年来最重大的调整——责任主体从“收货人”全面转向“托运人”。


这意味着,一旦发生弃货,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乃至处置费用,将直接由订舱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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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反转


新《海商法》第93条明确: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可将货物卸至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但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


与现行法律相比,核心变化有三:责任主体由“收货人优先”转为“托运人原则”;只有当收货人实际行使运输合同权利后再拒提,才由收货人担责;承运人须及时通知托运人,否则对扩大的损失可能自行担责。


通俗地说,在“收货人失联、从未提货”的常见场景下,责任将直接落在托运人身上。


弃货成本激增


新规之下,一旦发生目的港弃货,费用结构显著扩大。


滞港费按天累积,周期越长成本越高;滞箱费因集装箱占用产生,日费率不菲;卸货、转运、存储等操作费用同样不容忽视;若货物最终需拍卖或销毁,处置成本也会叠加。


过去企业最多损失货值,现在可能面临数万甚至数十万元人民币的额外费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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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订舱谁兜底


新海商法明确了“托运人”的法律内涵: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订舱方)与实际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工厂)。


责任认定上,契约托运人是无人提货的主要承担者,实际托运人原则上不直接担责。


由此形成行业新共识:外贸公司订舱,外贸公司承担;货代以自身名义订舱,货代承担;工厂直接订舱,工厂承担。尤其在FOB模式下,若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极易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成为第一责任人。


三大适用要点


实务操作中,需重点关注三点:


一是锁定“契约托运人”,以“是否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为判断标准,而非提单抬头或实际发货人;


二是承运人须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否则对扩大损失无权追偿;


三是收货人“行使权利”才担责,包括提交正本提单提货、指示交付或变更目的港、提出运输索赔等,仅查询信息不构成“行使权利”。


企业如何应对


面对新规,外贸企业应强化客户资信审核,降低弃货概率;合同中明确弃货责任与追偿条款;全程跟踪货物动态,提前预警风险;必要时配置弃货险、物流责任险。


货代企业则需明确“代理人”身份,避免成为契约托运人;修订订舱协议,锁定责任归属;建立书面通知与留痕机制;严控客户准入,避免高风险订单。


相关货主货代务必注意


距离新规落地仅剩一个多月。建议相关货主及货代企业立即对照自身业务模式,重新梳理订舱主体身份,修订相关合同条款,完善客户审核与风险预警机制。


5月1日之后,“货到港即结束”的旧逻辑将彻底终结,取而代之的是更严苛的规则:只要无人提货,责任首先找托运人。


请务必提前做好合规准备,避免因规则变化而承担本可规避的额外成本与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船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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